索 引 号 640400086/2023-00203 发文时间 2023-09-15
发布机构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固)城当罚决字〔2023〕第27号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固)城当罚决字〔2023〕第27号

当事人:高文军

地  址:玺樾府A区10号楼2单元101室

你于2023914日在玺樾府10号楼2单元101室装修私自拆除燃气表阀门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一份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使用简易程序责令你于20239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做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上述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单位东海街支行(账号:500175880013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机关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15日

联 系 人:马小妤   联系地址:固原市城市管理706

联系电话:18295247285   邮政编码:7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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