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86/2023-00203 | 发文时间 | 2023-09-15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固)城当罚决字〔2023〕第27号 |
当事人:高文军。
地 址:玺樾府A区10号楼2单元101室。
你于2023年9月14日在玺樾府10号楼2单元101室装修私自拆除燃气表阀门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2.现场照片一份。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使用简易程序责令你于2023年9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做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单位东海街支行(账号:500175880013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机关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15日
联 系 人:马小妤 联系地址:固原市城市管理局706室
联系电话:18295247285 邮政编码:756000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电话:(0954)2088900 电子信箱:gysdzzw@126.com
宁ICP备19000827号-3 网站标识码:640400002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