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5/2023-00108 发文时间 2023-09-28
发布机构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3〕073 号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3〕073 号


案号:宁固交罚〔2023〕073 号

当事人

个人

姓   名


身份证件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单位

名   称

宁夏盈盛工贸有限公司

地  址

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六盘山东路83号营业房

联系电话

181XXXX9991

法定代表人

黄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400MA76L62N7W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7 月 18 日,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接到《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危化品销售及运输安全监管的通知》,获悉 2023 年 6 月 28 日,宁夏盈盛工贸有限公司驾驶员黑生虎驾驶该公司所属宁 D85017 号(宁 DF183挂)危货车辆,将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俗称:片碱)转载至宁E78528 号(陕 G1823 挂)普货车辆运输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宁 E78528 号(陕 G1823 挂)属中卫市明强工贸有限公司,该公司《道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宁夏盈盛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中卫市明强工贸有限公司宁 E78528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承运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的行为属实。宁夏盈盛工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分别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并告知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企业动态监控资料、公安交管部门移交资料、影像资料。

本机关于 2023 年 07 月 31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宁固交罚〔2023〕073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了相应权力。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3 年10 月 10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门-106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账号6400160040005911220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固原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原州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3 年 09  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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