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5/2023-00113 发文时间 2023-09-28
发布机构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3〕077号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3〕077号


案号:宁固交罚〔2023〕077号

事 人


  

苏文平

证件号

642223xxxxxxxx3016


  

宁夏西吉县兴隆镇兴隆村六组 6058

联系电话

181XXXX3222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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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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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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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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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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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及证据:2023 年 9 月 21 日 10 时 30 分,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效荣、胡正军在固原市原州区张易街道加油站路口进行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时,发现宁 DL2088 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驶来,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对其检查,并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经询问得知该车由张易镇黄堡村驶往固原市,当事人苏文平拉载 4 名乘客,双方商定运费每人 10 元,共计 40 元(大写:肆拾元整),乘客到达目的地付费。经查该车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也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该车未取得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下发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随即对宁 DL2088 实施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告知当事人在二十日内到固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接受处理,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宁 DL2088 》《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影像视频资料》本机关于 2023 年 09 月 22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宁固交违通〔2023〕077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了相应权力。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3 年 09 月 27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27”-项其违法程度“轻微”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账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_ 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3 年 0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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