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9/2023-00111 | 发文时间 | 2023-09-26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文综罚字〔2023〕F-000029号 |
当事人:固原市原州区聚龙酒吧
证照:营业执照92640403MA770WED9W
主要负责人:张金宝
住所:固原市原州区派胜小区12号楼1-1002
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对固原市原州区聚龙酒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固原市原州区聚龙酒吧的(以下简称你场所)违法事实如下:
2023年9月14日17时42分至18时12分,根据固原市原州区文化旅游广电局移送的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固原检行公建[2023]17号)内容,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一行2名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你场所进行检查。你场所为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执照:92640403MA770WED9W,娱乐经营许可证:640402160052,正在营业。执法人员说明来意后,你场所主要负责人张金宝陈述,由于事发于2022年9月11日,时间过于长久,具体情况记不起来,执法人员向张金宝出示了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4份讯问笔录并告知其该4名犯罪嫌疑人当中有1名未成年人(王某,男,身份证号64****20041015****,2022年9月11日事发时不满18周岁,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为未成年人),你场所负责人张金宝认可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未对执法人员出示的证据表示异议,并表示今后一定规范经营,绝不再违规经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待调查后处理。
2023年9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场所主要负责人张金宝进行调查询问,张金宝认可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向张金宝出示了该名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张金宝未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固)文综检(勘)字〔2023〕C-001746号)1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固)文综改字〔2023〕C-000037号)1份;3.《调查询问通知书》((固)文综调通字〔2023〕F-000025-1号)1份;4.现场取证照片2页4张;5.固原市原州区聚龙酒吧主要负责人张金宝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固原市原州区聚龙酒吧《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7.固原市原州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关于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事宜的报告》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固原检行公建[2023]17号)各1份;8.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4份讯问笔录。
综合上述调查结果及有关证据,我局对你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定。
你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你场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良好等),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0项第1档,你场所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法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依法向你场所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文综罚告字〔2023〕F-000029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场所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9月26日,你场所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场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你场所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建行宁夏固原市东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向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6400160040005911220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场所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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