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28/2023-00105 发文时间 2023-10-20
发布机构 固原市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应急罚〔2023〕事故1-1号
固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应急罚〔2023〕事故1-1号


被处罚单位江苏恒泽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址: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孙庄镇仁桥工业园区恒泽路1

邮政编码:22665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忠泽联系电话:1360627735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326950分许,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固原市城市垃圾无害化利用二期项目污泥干化车间钢结构施工中,发生1起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公司为事故的责任主体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临边洞口未挂设水平安全防护网,防护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出施工班违章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施工人员违反施工方案开展施工作业,对进场安全防护管理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

主要证据包括:《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固原市城市垃圾无害化利用二期项目“3.2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固政函〔2023112号),张金波的《询问笔录》,公司授权委托书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10000元(叁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64001600400059112202,到期不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固原市应急管理局

                             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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