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3/2023-00124 | 发文时间 | 2023-11-06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环罚字〔2023〕13号 |
张掖振杨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620702MA73297G3D
地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寨科乡刘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振年 13369471889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包的位于原州区寨科乡刘沟村的银昆高速公路LM5-1标段沥青拌合站溢料口喷淋降尘不及时,厂区东南面、西北面砂石料露天堆放,无任何防尘措施,造成一定的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页和对安环部负责人李兆调查询问笔录2份4页证明了你公司承包的位于原州区寨科乡刘沟村的银昆高速公路LM5-1标段沥青拌合站溢料口喷淋降尘不及时,厂区东南面、西北面砂石料露天堆放,无任何防尘措施,造成一定的扬尘污染的事实。张掖振杨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杨正年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了该公司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3年10月1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固环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7项一般情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 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银行: 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账 号: 3600014110000007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0954-2688706 联系人:王忠海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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