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5/2024-00003 | 发文时间 | 2023-11-30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3〕084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宁固交罚〔2023〕084 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梁鹏武 | 身份证件号 | 642221xxxxxxxx195X | |
住 址 | 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张易镇陈沟村一组 | 联系电话 | 183xxxx9513 | |||
单位 | 名 称 | / | ||||
地 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 年 11 月 23 日 16 时 40 分,梁鹏武驾驶宁A8TK39 别克小型普通客车,从固原市福银高速北出口处驶出高速,车上共有5 人(一名驾驶员、四名乘客)。梁鹏武收取乘客车费每人 100 元(大写:壹佰元整),梁鹏武共计收取运费 400 元(大写:肆佰元整)。经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晓宏、傅永明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该车外表没有喷涂营运客车专用标识,没有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当事人梁鹏武对该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随即对宁 A8TK39 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采取强制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告知当事人应在二十日内到固原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接受处理,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复议的权力。执法人员询问了驾驶员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证据。
本机关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宁固交违通〔2023〕084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力。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了相应权力。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27”项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其违法程度“较重”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 ,账号6400160040005911220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_ 原州区人民法院 _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3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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