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5/2024-00012 发文时间 2024-01-10
发布机构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4]002号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4]0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交罚[2024]002号  

当事人

个人

姓   名

张自忠

身份证件号

642126xxxxxxxx1811

住   址

宁夏盐池县大水坑镇西梁自然村026号

联系电话

132xxxx3666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月5日10时许,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杨永宏、穆国宾在进行路政巡查时发现Y206线中黑路K4+500m下行右侧建筑控制区内有4人正在栽设木杆,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其应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经现场勘验,Y206线中黑路K4+500-K7+000m路段下行右侧建筑控制区内已栽设11根木杆,木杆直径约25公分。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原州区中河村FTTH网络建设项目,由个人承包建设,施工负责人张自忠现场承认未经原州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栽设木杆、搭设网线。执法人员决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张自忠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执法人员分别制作了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粘贴页(图片)、视频资料

本机关于2024年1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宁固交违通[2024]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驶了相应权力。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01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1-公路管理部分-“第20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  ,账号:6400160040005911220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固原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原州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4110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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