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5/2024-00013 | 发文时间 | 2024-01-19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4]004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宁固交罚[2024]004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王缠红 | 身份证件号 | 642221xxxxxxxx0374 | |
住 址 | 原州区金城阳光佳园 | 联系电话 | 153xxxx0986 | |||
单位 | 名 称 | / | ||||
地 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2月29日10时许,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杨永宏、穆国宾在进行路政巡查时发现Y206线中黑路K5+000-K7+000m段右侧车道路面发生污泥抛洒遗漏。经询问福田有机肥厂工作人员得知,运输污泥的车辆经停彭堡镇福田有机肥厂,承运起点为雪川公司。2023年12月29日12时许,执法人员通过雪川公司联系到污泥运输承包人王缠红和驾驶员马世星,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其违法实事及应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经进一步调查核实,雪川公司污泥运输业务由王缠红个人承包,雇佣马世星为运输污泥车辆的驾驶员。王缠红和驾驶员马世星现场都承认于2023年12月29日9时许,马世星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陕 AU3210),装载一车污泥从雪川公司出发,途径Y206线中黑路至福田有机肥厂卸车后沿另一方向返回。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粘贴页(图片)、视频资料
本机关于2024年1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宁固交违通[2024]0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力。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驶了相应权力。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1-公路管理部分-“第2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 ,账号:6400160040005911220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固原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原州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1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认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运输车辆的运件不得拖地行驶。运输易遗漏、抛撒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得污染、损坏公路。污染公路的,应当负责清除污染物或承担清理费用;损坏公路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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