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9/2024-00011 发文时间 2023-11-01
发布机构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固原市原州区卡慕音乐会所

照:营业执照92640400MACRYU6M9T

:蒋承珀

所:固原市原州区荣华锦汇ACC购物中心L402号营业房

我局于2023914日对固原市原州区卡慕音乐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固原市原州区卡慕音乐会所(以下简称你场所)违法事实如下:

2023992112分至2123分,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联合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南关派出所开展歌舞娱乐场所夜间检查行动,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你场所进行检查。你场所为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执照:92640400MACRYU6M9T,娱乐经营许可证:640402160232,正在营业。在对你场所检查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在001包间内发现有4名疑似未成年人,经现场询问该4名疑似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为:胡某某,男,16周岁,身份证号码64****20070718****;王某,男,16周岁,身份证号码64****20071219****;李某某,男,16周岁,身份证号码64****20071208****;马某某,男,16周岁,身份证号码64****20071021****。执法人员将4名疑似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与你场所现场负责人孙菀进行确认后,孙菀表示认可并承认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待调查后处理。

2023913日,执法人员与李某某监护人蒙某某取得联系,蒙某某提供了李某某的身份信息,证明李某某就是未成年人,并指认现场取证照片中的未成年人就是李某某。经核查,确定为未成年人。

2023914日,经批准,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受你场所主要负责人蒋承珀全权委托的孙菀进行调查询问,孙菀承认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并呈送了1份关于违法经营过程及今后整改措施的《检查书》。

2023918日,执法人员与胡某某监护人苏某某取得联系,苏某某提供了胡某某的身份信息,证明胡某某就是未成年人,并指认现场取证照片中的未成年人就是胡某某。经核查,确定为未成年人。

2023919日,执法人员与王某监护人孙某某取得联系,孙某某提供了王某的身份信息,证明王某就是未成年人,并指认现场取证照片中的未成年人就是王某。经核查,确定为未成年人。

由于疑似未成年人马某某当时留存信息有误,无法联系到其监护人,故不能依法认定为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对你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人数认定为3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固)文综检(勘)字〔2023C-001737号)1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固)文综改字〔2023C-000034号)1份;3、《调查询问通知书》((固)文综调通字〔2023F-000022-1号)1份;4、调取的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视频资料1份及现场取证照片36张;5、固原市原州区卡慕音乐会所《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及《检查书》各1份;6、固原市原州区卡慕音乐会所主要负责人蒋承珀身份证复印件1份;7、固原市原州区卡慕音乐会所主要负责人蒋承珀《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孙菀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8、孙菀调查询问笔录1份;9、未成年人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0、未成年人胡某某及其监护人苏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1、未成年人王某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监护人孙某某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综合上述调查结果及有关证据,我局对你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定。

你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你场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你场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良好,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由于在此之前刚刚接受过警告处罚,故不具备从轻情节),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0项第1档,你场所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我局于20231023日依法向你场所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文综罚告字〔2023F-000026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场所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1031日,你场所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场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场所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建行宁夏固原市东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向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6400160040005911220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场所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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