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9/2024-00012 | 发文时间 | 2023-09-08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固原市原州区名磊音乐会所
证照:营业执照92640403MA773ADN0R
住所:固原市原州区中山花园4-2-302
你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8月2日17时01分至17时26分,根据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南关派出所《移送线索函》的内容,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执法人员一行两人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你场所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你场所现场负责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对位于固原市原州区荣华锦汇ACC购物中心K座301号的固原市原州区名磊音乐会所进行检查。你场所为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执照:92640403MA773ADN0R,娱乐经营许可证:640402160101,正在营业。执法人员说明来意后,你场所现场负责人马志学现场陈述,7月29日晚22时许,来了4名消费者(4男,未查验身份证件)在你场所308包间,点了一箱啤酒,总共消费了100元,由其中1名成年人支付。直到30日凌晨1时40分左右,你场所负责人就到包间内让他们快点离开,但其中有1名好像喝醉了,在沙发上睡着了,其他3名说再等等,等那名睡着的好点了他们就走,过了一会,南关派出所的民警来巡查,就发现了他们还在包间内,然后就查了他们的身份证件,这4名中的其中3名消费者均不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待调查后处理。
2023年8月4日,执法人员根据南关派出所《移送线索函》提供的进入该营业场所的未成年人名单,与未成年人江某、王某某、马某的监护人取得联系,其中马某的监护人携领马某前来配合调查,马某承认他和江某、王某某于2023年7月29日晚至7月30日凌晨在你场所308包间内消费,并由监护人提供了马某的身份证件,马某身份证号:64****20060403****,出生于2006年4月3日,今年17岁,未成年人。其他2名未成年人监护人均表示不在固原,执法人员通过南关派出所对江某、王某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经核验:江某身份证号:64****20051026****,出生于2005年10月26日,今年17岁,未成年人;王某某身份证号:64****20060112****,出生于2006年1月12日,今年17岁,未成年人。经与南关派出所巡查民警沟通,确定了当晚在你场所308包间内消费的就是以上3名未成年人。
2023年8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场所主要负责人马志学进行调查询问,马志学认可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向马志学出示了3名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及有关视频证据,马志学未提出异议,承认3名未成年人在你场所308包间消费,并现场呈送了《检查书》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及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固)文综检(勘)字〔2023〕C-001634号)1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固)文综改字〔2023〕C-000031号)1份;3、《调查询问通知书》((固)文综调通字〔2023〕C-000019-1号)1份;4、固原市原州区名磊音乐会所主要负责人马志学的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固原市原州区名磊音乐会所《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及《检查书》各1份;6、调取的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视频资料1份及现场取证照片3页6张;7、未成年人马某及其监护人马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8、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南关派出所《移送线索函》、《检查记录》及现场视频资料各1份。
综合上述调查结果及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你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定。
你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你场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良好等,无其他严重情节),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0项第1档,你场所违法行为属于依法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依法向你场所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文综罚告字〔2023〕F-00002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场所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9月8日,你场所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场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你场所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建行宁夏固原市东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向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6400160040005911220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场所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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