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3/2024-00041 发文时间 2024-05-06
发布机构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罚决定书(固环罚字【2024】03号)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罚决定书(固环罚字【2024】03号)

固环罚字〔2024〕03号

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百粉条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40400MACM0P1K7N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河工业园区中心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国平 13795043788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会同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局检查你厂时,发现你厂粉条加工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证据有:

现场照片4张4页、视频资料,2024年3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了该厂2023年建成并正常生产,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事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了该厂粉条加工项目总投资5万元的事实。

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百粉条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胡国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了该厂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4416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固环罚告字〔2024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2023版)的规定中对应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以上5%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户    名: 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  3600014110000007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954-2688709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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