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5/2024-00040 发文时间 2024-05-10
发布机构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4〕021号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4〕0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宁固交罚〔2024〕021号

当事人

个人

姓    名

王艳

身份证件号

642224xxxxxxxx0845

住    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盐泥村六组 168

联系电话

151xxxx4860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心大道北侧 20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 年 5 月 6 日 11 时,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傅永明、李晓宏,联合固原市交警四大队在固原市固将公路孙家庄路口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宁 DHW862 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驶来,固原市交警四大队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对其检查。经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得知,该车由固原市张易镇驶往固原市城区,当事人王艳拉载 3 名乘客,其中两人是其亲戚,没有收取运费,另外一人双方商定运费 15 元,共计 15 元(大写:壹拾伍元整),乘客上车后微信支付,并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经查该车没有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也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未取得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王艳驾驶的宁DHW862 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实施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了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询问了驾驶员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本机关于 2024 年 05 月 10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宁固交违通〔2024〕021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了相应权力。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4 年 05 月 10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第 20 项对“未取得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其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账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_ 原州区人民法院 _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4 年 0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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