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3/2024-00044 | 发文时间 | 2024-05-29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成盛淀粉有限公司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环罚字[2024]01号
固原成盛淀粉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40400774910403N
地址:固原市原州区清水河工业园区中心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史文成 13995041376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马铃薯淀粉混合废水还田灌溉过程中由于现场管理不到位,部分地块存贮生产废水深约30CM,形成了坑塘存贮生产废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现场照片2张1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页、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文成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了该公司生产混合废水还田地块存贮生产废水过多,形成了坑塘存贮生产废水的事实。固原成盛淀粉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史文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了该公司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3月27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固环罚告字〔2024〕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9项一般情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壹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 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银行: 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账 号: 3600014110000007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954-2688706 联系人:王忠海
地 址:固原市民生大厦713室 邮政编码: 756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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