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3/2024-00053 发文时间 2024-08-28
发布机构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夏永砼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金贵  18295562223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40400MABUH8E83C            

地址:原州区三营镇赵寺开发区  

我局于20246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院内堆存的大量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现场照片33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1页、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贵调查询问笔录12页证明了你公司院内堆存的大量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宁夏永砼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法定代表人李金贵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了你公司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6月2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字〔2024〕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4项一般情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名:  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银行:  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号:  3600014110000007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0954-2688706   联系人:王忠海      

    址:  固原市民生大厦713室  邮政编码: 756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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