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3/2024-00054 | 发文时间 | 2024-08-28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宁夏华尔晶淀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琦东 19995568888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6404025748810031
地址:原州区张易镇张易村
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4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宁夏华尔晶淀粉有限公司将污水排入农田中,气味难闻影响村民正常居住”。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监测人员现场进行了核查,经查还田地块周边有异味,监测人员现场对还田地块周边臭气进行了采样。固原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固环测〔2024〕111号)结果表明:宁夏华尔晶淀粉有限公司马铃薯淀粉生产汁水还田灌溉区域边界臭气浓度>20,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照片等证据为凭。现场照片4张4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琦东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固原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1份6页证明了你公司马铃薯淀粉加工混合废水还田地块周边产生的臭气超标的事实。宁夏华尔晶淀粉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王琦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了你公司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7月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字〔2024〕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0项一般情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 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银行: 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账 号: 3600014110000007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0954-2688706 联系人:王忠海
地 址: 固原市民生大厦713室 邮政编码: 756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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