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3/2024-00055 发文时间 2024-08-28
发布机构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



宁夏华尔晶淀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琦东  19995568888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404025748810031              

地址:原州区张易镇张易村  

20246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马铃薯淀粉加工混合废水还田面积约140亩,经现场测量废水灌溉最深处约28CM,每亩最大灌溉量为186立方米,超过“一企一策”方案要求的每亩最大灌溉量50立方米的2.27倍,有明显蓄积废水地块经测量约45亩,部分地块由于存水量过多,形成了坑塘存贮生产废水现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现场照片55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1页,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琦东调查询问笔录12证明了你公司在马铃薯淀粉加工混合废水还田过程中有明显蓄积废水地块经测量约45亩,部分地块由于存水量过多,形成了坑塘存贮生产废水的事实。宁夏华尔晶淀粉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法定代表人王琦东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了你公司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7月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固环罚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7月9日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经核查,你公司提出要求从轻处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一水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9项一般情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壹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名:  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银行:  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号:  3600014110000007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0954-2688706   联系人:王忠海      

  址:  固原市民生大厦713室  邮政编码: 756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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