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3/2024-00056 | 发文时间 | 2024-08-28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固原隆鑫淀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汤文喆 13519541946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40403774912273C
地址:原州区黄铎堡镇金堡村
2023年11月12日,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现场调查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淀粉加工设施正在运行,蛋白提取设施由于离心机轴承损坏维修处于停运状态(未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现场照片3张3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页、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文喆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了你公司淀粉加工设施正在运行,蛋白提取设施由于离心机轴承损坏维修处于停运状态(未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的事实。固原隆鑫淀粉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汤文喆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了你公司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7月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固环罚告字〔2024〕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一水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7一般情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壹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 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银行: 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账 号: 3600014110000007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0954-2688706 联系人:王忠海
地 址: 固原市民生大厦713室 邮政编码: 756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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