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9/2024-00101 | 发文时间 | 2024-11-05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640400MA****WFOX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彭堡镇彭堡街道6号营业房
2024年10月14日15时13分,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一行4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彭堡镇彭堡街道6号营业房场所(营业执照92640400MA****WFOX)进行执法检查,在告知负责人马*荣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后,马*荣表示不申请回避。检查发现:你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汽车音乐优盘。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马*荣提供4盘汽车音乐优盘中的歌曲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及合法渠道来源,马*荣表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对4盘汽车音乐优盘进行了拍照及视频取证,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4盘汽车音乐优盘依法进行扣押并填写《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马*荣到固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
10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场所的负责人马*荣进行调查询问。10月16日,本局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场所于9月12日从一个上门推销供货的销售者那里共进货5盘汽车音乐优盘,其中1盘拆开后自己使用,剩下4盘继续售卖,还未卖出去就被执法人员发现并进行扣押。现在你场所只能提供《销货清单》,无法提供其他合法授权证明。供货的销售者为上门推销供货,无固定住所,《销货清单》上也未留下销售者的联系方式,且你场所使用现金结账,所以联系不到销售者,案件线索中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固)文综检(勘)字〔2024〕C-00271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页;
2.文书编号为(固)文综调通字〔2024〕C-000013-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3.文书编号为(固)文综改字〔2024〕F-000015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4.《扣押审批表》1份;
5.文书编号为(固)文综扣字〔2024〕C-000002号的《扣押决定书》和文书编号为(固)文综扣物字〔2024〕C-000002-1号的《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
6.固原市原州区马*荣通讯部的经营者马*荣《调查询问笔录》1份;
7.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依法向你场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文综罚告字〔2024〕F-000015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以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场所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11月4日,你场所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你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你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并决定给予你场所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汽车音乐优盘4盘;3、罚款:贰佰元整(200元整)。
你场所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建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收款单位: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6400160040005911220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场所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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