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4/2024-00163 发文时间 2021-09-28
发布机构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 原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固住建 罚字[2021]第(015)号
固 原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固住建 罚字[2021]第(015)号


  

当事人:宁夏丙燊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

经查明:宁夏丙燊工贸有限公司在宁夏十六业承建的原州区二十小学一标段项目未办理塔吊安装告知手续私自进行安装 。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五款的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一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开户行:建设银行东海支行  帐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地址:    东海路                    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固原市人民政府  或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     原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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