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5/2025-00001 | 发文时间 | 2024-12-11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4〕060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宁固交罚〔2024〕060 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黄鑫 | 身份证件号 | 642226XXXXXXXX0033 | |
住 址 | 六盘山西路 83 号营业房 | 联系电话 | 181XXXX9991 | |||
单位 | 名 称 | / | ||||
地 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 年 11 月 9 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巡查组第七组现场考核巡查发现,宁夏盈盛工贸有限公司宁 DA3717 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于 2024 年 10 月 4 日、10 月 5 日在国道上行使时最高车速达 95.6km/h,监控人员未及时提醒纠正,且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 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道路运输 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规定,被 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024 年 11 月 14 日,经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 刘小鹏、张慧龙到宁夏盈盛工贸有限公司办公场地,出示执法证件并亮明身份 后调查核实,发现动态监控平台显示 10 月 4 日、10 月 5 日该公司宁 DA3717 车辆有两条超速预警信息。分别为 10 月 4 日 6 时 57 分驾驶员马金贵、押运 员谭桂峡驾驶宁 DA3717 车辆行驶在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G40(沪陕高速)王 东村 300 米处,行驶速度为 95.6KM/h 的超速预警信息;10 月 5 日 6 时 56 分 驾驶员马金贵、押运员谭桂峡驾驶宁 DA3717 车辆行驶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S40(四环线)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党校东 707 米处,行驶速度为 95.6KM/h 的超速预警信息。经调取宁 DA3717 车辆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11 月在动 态监控平台中的相关数据,发现该车辆存在多条超速信息,并且动态监控限速 值多次被篡改,最高限速值高达 100km/h,导致该车辆超速行驶时动态监控平 台不报警提示,无相应的处理记录,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负责人黄鑫涉
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 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本机关于 2024 年 11 月 24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 号:宁固交违通〔2024〕060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及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 依法行使了相应权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 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
(2023 年修订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部分第 5 项-“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其
违法程度为“一般”即“除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外,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情形,但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 海支行 ,账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_ 原州区人民法院 _提起行政诉讼,但 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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