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15/2026-00041 | 发文时间 | 2026-01-12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6〕002 号) | ||
案号:宁固交罚〔2026〕0002 号
姓名:马**
身份证件号:6422************56
个人住址: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火石寨乡**村**组**
联系电话:15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01月06日16时05分,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张**及执法辅助人员联合固原市交通警察分局交警一大队在三营街道和固原市原州区 G70 福银高速三营出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16 时 45 分发现渝AY767F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驶来,交巡警拦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现场执法(告知当事人我们是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你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请你配合我们调查)并现场拍照、录音、录像。检查得知,驾驶员名叫马**,该车核定座为7座,行驶证核定性质为非营运。当时车上载有6名乘客,分别对乘客和驾驶员询问得知,3 人是亲戚,另外 3 人在银川市月星停车场上车,商定车费是 3 人每人 100.00(银川--固原)合计:300.00 元(大写:叁佰元整)(车辆送到目的地)支付车费。经进一步调查,渝 AY767F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到相关部门调取该车行驶轨迹,有乘车人询问记录印证,有当事人收款凭证予以佐证,当事人对自己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车轨迹、乘坐人询问笔录、渝 AY767F 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本机关于 2026 年 01 月 07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宁固交违通〔2026〕0002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了相应权力。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2026 年 01 月 07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修订版道路运输部分第‘20’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一次被查处,行驶区域为‘(跨市县的)’,情节属于较重,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整(¥5600.00)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
海支行,账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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