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5/2026-00042 发文时间 2026-02-05
发布机构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6〕006 号)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6〕006 号)

案号:宁固交罚〔2026〕0006 号

姓名:马**

身份证件号:6422************10

个人住址:宁夏西吉县兴隆镇*村*组4***

联系电话:13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01月22日15时33分,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胡**、王*及执法辅助人员在固原市原州区六盘山东路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宁DF81810 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路边招揽乘客。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现场执法(我们是固原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情况(你驾驶的宁DF81810 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请你配合我们调查。并现场拍照、录音、录像。当事人在现场拒不配合调查,并且态度极其嚣张,藐视国家法律,语言攻击执法人员。通过 110 的帮助,执法人员将当事人传唤的车前。检查得知,驾驶员名叫马**,该车核定座为 7 座,行驶证核定性质为非营运。当时车上载有 1 名乘客,分别对乘客和驾驶员询问得知,1 人在固原市原州区六盘山东路上车,提前和当事人电话联系,商定车费是 25.00 元(固原—兴隆)合计(25.00 元)(大写:贰拾伍元整)商定车辆送到目的地支付车费。经检查,宁 DF81810 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无《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它有效证明。经进一步调查,并到相关部门调取当事人名下车辆,2020 年当事人购入宁 DBC819 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有乘车人询问记录印证,有当事人收款凭证予以佐证,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承认自己所犯的错误,端正自己态度,对自己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手机收款码,宁DF81810 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现场执法视频、乘坐人询问笔录。本机关于 2026 年 01 月 27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宁固交违通〔2026〕0006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了相应权力。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2026 年 01 月 27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 1 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修订版道路运输部分第‘20 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一次被查处,行驶区域为跨市县的,情节属于较重,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账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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