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5/2026-00043 发文时间 2026-02-05
发布机构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6〕008 号)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6〕008 号)

案号:宁固交罚〔2026〕0008 号

姓名:杨**

身份证件号:6422************12

个人住址:宁夏泾源县大湾乡**村*组**

联系电话:15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01月24日09时25分,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胡*联合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高速交警一大队在固原市原州区 G70 福银高速三营出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宁 DLM936 渝州牌小型普通客车驶来,交巡警现场拦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现场执法(告知当事人:我们是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你驾驶的车辆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请你配合我们调查)并现场拍照、录音、录像。检查得知:驾驶员名叫杨**,该车核定座为 7 座,行驶证核定性质为非营运。当时车上载有 3 名乘客,分别对乘客和驾驶员询问得知,1 人在固原市原州区南河滩上车,1 人在固原市原州区二小坡上车、1 人在上东海东二门上车,商定车费是每人 100.00 元(固原—银川)合计:300.00 元(大写:叁佰元整)车辆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宁 DLM936 渝州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无《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进一步调查,有乘车人询问记录印证,有当事人收款凭证予以佐证。宁 DLM936 渝州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视频、乘坐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收款证明。本机关于 2026 年 01 月 29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宁固交违通〔2026〕0008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了相应权力。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2026 年 01 月 29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修订版道路运输部分第‘20’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第一次被查处,行驶区域为跨市县,情节属于较重,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整(¥5600.00)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账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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