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9/2021-00086 发文时间 2021-07-28
发布机构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试行)
固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履职管理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和《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结合文化和旅游市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对象)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固原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责任主体)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具体负责信息采集工作。

第二章   公示原则

第六条(公示原则)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公示范围)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过程中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审查机制)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审查机制,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前均应经过审查。经审查,属于不予公开情形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审查后应注明理由,留存书面材料备查:

(二)对本实施细则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公开;

(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信息,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内容

第九条(事前公开)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应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包括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三)《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事项名称、执法行为类别、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等内容;

(四)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审查方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内容;

)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执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主动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等信息;

(三)本部门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事后公开)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应就行政执法结果公开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行政相对人姓名、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摘要;

(四)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依据和结果;

(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和日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章   公示载体和时限

第十二条(公示载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探索建立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

第十三条(公示时限)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示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按照“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撤销、变更的公示)行政执法行为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被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信息公示。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职责分工)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培训、指导、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生效与实施)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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