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9/2021-00093 发文时间 2021-07-28
发布机构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试行)
固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文化和旅游部颁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履职管理暂行规定》、《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结合固原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对象)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固原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实施方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

(一)文字记录方式: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查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方式:对一般的行政执法现场检查、抽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三)探索研发执法记录信息平台,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全程录入、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网上统计评查、网上监督归档等功能。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责任主体)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具体负责信息采集工作。

第七条(记录原则)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全面准确、科学统筹、合理配置的原则。

               

第二章   全过程记录内容、方式、程序

第一节   文字记录

第八条(调查取证)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同步音像记录,并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权利告知)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条(记录方式)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现场记录)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执法决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节   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适用原则)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之规定配备、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在现场执法活动时,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配置要求)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需要,秉承节俭、效率的原则自行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第十六条(配置管理)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应当在本部门内部配备专用电脑等存储设备对现场执法音像资料进行传输、存储、管理,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应进行全过程记录:

(一)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当场询问、检查、处置、处罚的;

(二)采取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扣留、收缴等措施的;

(三)行政管理领域内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

(四)处置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

(五)遇有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他侵害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行为时;

(六)其他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情形。

第十八条(使用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不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一)举报人、证人、被侵害人等明确要求的;

(二)在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公共场所无法使用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不属于重大、紧急情况可不进行全过程记录,但本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的;

第十九条(配备比例)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每2人不少于1台

第二十条(使用要求)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应按照以下规定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佩戴执法记录仪时,应当按照本行政执法部门规定着装,并将执法记录仪固定,确保拍摄的执法画面连贯、清晰、完整。

(二)执法记录仪应当自执法活动开始时启用,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因故未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记录不完整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必须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情况说明,注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交由本单位执法记录仪管理员留存备案。

(三)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执法记录信息移交本单位管理人员进行集中管理,并在移交登记上签名,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转存、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

(四)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管理人员应当将执法记录信息复制到专用存储电脑,以执法人员的姓名加案由的形式命名文件,并将执法记录仪存储卡内的执法记录信息删除。相关部门需要使用音像记录资料的,应当经记录保存单位负责人批准,按照影音资料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成光盘,并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光盘、文字资料等应当附卷或者按照规定随案移送。

第二十一条(存储管理)执法现场影音资料的储存和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现场执法影音资料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长期保存:

1.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

2.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3.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4.当事人提出信访、申诉、复议、诉讼、复核、国家赔偿的;

5.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情况或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当长期保存的。

(二)因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本单位采集的现场执法影音资料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三)纪检监察、法制、信访等部门因案件审核、执法监督、核查信访投诉等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阅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的现场执法影音资料,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四)因调阅、复制现场执法影音资料发生争议的,报请固原市司法局协调解决。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职责分工)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培训、指导、管理、监督等工作。

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负责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行政执法。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取得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抓好落实。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本实施细则,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生效与实施)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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