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9/2021-00097 发文时间 2021-07-28
发布机构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文化市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固原市文化市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文化和旅游部颁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履职管理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结合固原市文化市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法制审核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对象)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固原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责任主体)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法制审核科具体负责行政处罚案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审核原则)文化市场法制审核应当坚持合法适当、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审核要求)文化市场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和重要依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二章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类型

第八条(行政处罚类)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行为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没收较大数额非法财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条(行政强制类)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强制行为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十条(行政征收类)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征收行为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滞纳金征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征收事项。

第十条(审核标准)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可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适当扩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

第三章   法制机构与审核人员

第十条(审核分工)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法制审核科负责本部门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条(审核人员)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应为法制审核岗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为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初次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要具备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条(法律顾问参与)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可以请本部门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提出书面法律意见,作为部门法制审核的参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条(人员保障)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要为法制审核人员独立履职创造条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条(培训提升)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应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法制审核程序

第十条(审核程序)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案件承办科室将相关材料报送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法制审核科审核。法制审核科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审核材料)需经法制审核科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事实经过、执法过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执法过程中所形成的证据材料;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鉴定、评估程序的,应当提交鉴定报告、评估报告;

(五)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文书;

(六)法制审核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十九条(审核内容)法制审核科应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职权范围;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执法裁量是否适当;

(六)法制审核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审核结果与处置)法制审核科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书面意见:

(一)审查认为属于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职权范围的,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正确,行政执法裁量适当的,应建议行政决定书实施;

(二)审查认为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建议移送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处理,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认为执法程序不合法,应建议补正程序,并说明理由;

(四)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退回案件承办人员,并说明理由;

(五)审查认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应建议案件承办人员予以纠正,并说明理由;

(六)审查认为行政执法裁量不适当,应建议案件承办人员予以纠正,并说明理由。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法制审核科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随卷存档。

第二十条(审核说明)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集体研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就该决定法制审核情况作说明。

第二十条(审核结果异议)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案件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负责人处理。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职责分工)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培训、指导、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案件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生效与实施)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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