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9/2021-00100 | 发文时间 | 2021-07-28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文化执法支队法制审核员配备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和旅游部颁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履职管理暂行规定》、《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支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制审核员,是指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中从事法制工作的法律职业人员。
第三条 法制审核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岗执法人员;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一年以上;
(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
(五)依法办事能力强,敢于坚持原则,精通本职工作。
第四条初次从事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不得担任法制审核员。
第五条 法制审核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行政处罚案件、重大执法事项的法制审核工作;
(二)以案卷评查、现场监督等方式,指导规范办案,监督执法行为;
(三)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业务培训学习;
(四)开展行政执法相关课题研究。
第六条 法制审核员在履行职责工作中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法原则。法制审核人员应以法律作为最高行为准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二)独立原则。法制审核人员在开展工作特别是对各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过程中,应独立自主提出意见,不受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干涉。
(三)中立原则。法制审核人员不得既当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人员又当案件的法制审核员。
第七条 支队应当加强对法制审核员的考核。
对法制审核员的考核内容除了包含一般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外,应突出法制审核员的业务素质、法律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八条 支队配备的法制审核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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