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6/2021-00041 发文时间 2021-09-26
发布机构 固原市水务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固原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固原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案件来源

群众举报、巡查、检查发现   上级交办

事项名称

水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固原市水务局

受案范围

水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市水务局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县水事纠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及其他水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处罚流程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贰佰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程序(见流程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措施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承办机构

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固原市水务局法规与水政水资源管理科

办公地址:中山南街二中梁1号

联系电话:0954-2025139     邮编:756000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监督电话:0954-2025139

固原市水务局水行政强制事项服务指南

案件来源

群众举报、巡查、检查发现   上级交办

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固原市水务局

受案范围

水行政强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市水务局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县水事纠纷。

强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水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强制流程

流程图

强制种类

(一)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二)水保项目代履行(三)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或设施

强制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四)代履行(五)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固原市水务局法规与水政水资源管理科

办公地址:中山南街二中梁1号

联系电话:0954-2025139     邮编:756000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监督电话:0954-2025139

固原市水务局水行政征收事项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行政征收

实施主体

固原市水务局

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第十二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计收的开发补偿费,由县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管辖权限核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流域机构审批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计收的开发补偿费,由占用者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流域机构负责监交。

征收流程

流程图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固原市水务局法规与水政水资源管理科

办公地址:中山南街二中梁1号

联系电话:0954-2025139     邮编:756000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监督电话:0954-2025139


固原市水务局水行政检查事项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固原市水务局

检查范围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各科室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其他水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检查流程

流程图

检查方式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抽查

检查期限

依据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

公开方式

固原市水务网、或者印发通报方式公开检查结果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固原市水务局法规与水政水资源管理科

办公地址:中山南街二中梁1号

联系电话:0954-2025139     邮编:756000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监督电话:0954-202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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