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89/2023-00021 发文时间 2023-07-01
发布机构 固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途径、监督途径
固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途径、监督途径

一、执法职责

依法行使对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阻挠安装人防警报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执法权限

查处市区范围内上述违法行为。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办法》

四、执法程序

1、线索来源。专项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日常监督管理;媒体曝光;上级交办;举报投诉;其他单位转办。对举报投诉、交办转办中属于人防执法范围的,予以受理,不属于的应当说明理由。

2、立案。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立案:有明确违法主体;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间内的。根据违法线索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信息、案件基本情况,承办科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办分管领导审批,确定是否立案。

3、调查取证。指派不少于2 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执法人员要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调查取证主要包括对当事人、证人的询问和对现场的检查勘验等,应拍摄现场影像。对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4、法制审核。对执法人员调查的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再次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未经办法制机构审核和法律顾问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5、集体研究讨论。个人罚款2000 元以上、单位罚款 10000 元以上的,应经办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

7、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应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8、执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 15 日内履行处罚义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9、申请强制执行。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咨询电话:09542038435

监督举报电话0954-2038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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