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88/2023-00050 | 发文时间 | 2023-08-25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以及救济渠道的公示 |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主体名称:固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法定代表人:马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000735997542F
办公地址:固原市原州区学院路民生大厦1813
执法主体性质:行政机关
执法类型: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
执法区域:固原市全市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职权
监督举报电话:0954-3955595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有关粮食和物资储备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使粮食流通管理领域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固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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