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23/2024-00092 发文时间 2024-08-08
发布机构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以案释法:固原市原州区某烟酒经销部侵犯“五粮春”等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以案释法:固原市原州区某烟酒经销部侵犯“五粮春”等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一、基本案情

202478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固原市原州区某烟酒经销部侵犯“五粮春”等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7瓶;罚款12310的行政处罚。

二、调查经过

20246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的配合下,依法对固原市原州区某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1.6瓶“天之蓝”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480ml,生产日期202103182.8瓶“舍得”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002263.6瓶“五粮春”白酒,酒精度50%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010124.4瓶“五粮春”白酒,酒精度50%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105185.5瓶“五粮春”白酒,酒精度45%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1808066.1瓶“五粮液 1618”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1904277.3瓶“剑南春”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005198.2瓶“剑南春”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1803029.2瓶“泸州老窖(特曲)”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110927。经上述厂家打假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以上产品均不是相应厂家生产,系假冒厂家注册商标之产品,并出具《鉴定证明书》(或《鉴定报告》/《辨认意见书》)。

三、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侵犯“五粮春”等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侵犯“五粮春”等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主动说明涉案白酒的来源,并且涉案白酒未销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74仲裁量阶次【从轻】的处罚标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7瓶;2.罚款12310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法部门能不机械适用单行法的具体罚则,还能积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规则,作出行政处罚时,能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准确适用过罚相当原则,积极促进公正执法、精准执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合理期待;而过罚当的行政处罚不仅获得当事人的认可与配合,也会对社会公众的朴素价值观带来积极的影响使行政处罚的实施既有力度、也有温度,实现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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