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9/2024-00128 发文时间 2024-12-24
发布机构 固原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固原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执法类别执法事项名称执法依据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备注
1行政许可对法律职业资格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 年修正) 第五条第一款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 年修正)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 …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 年修订) 第十二条第七款  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六十六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 年修订)
第十二条第七款  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部门规章】《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2020 年 12 月 1  日司法部令第 146 号公布)
第四条  司法部负责法律 职业资格审核认定、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制作颁发等 工作。
省、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 业资格申请材料的核查、证书的组织发放等工作。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部门规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 年司法部令第 74 号)
第三条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第一款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第二款  省、 自治区、直 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 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第三款  地(市)司法局负 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部门规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法》(2018 年司法部令第 140 号)
第二条  初任法官、检察官, 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 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 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固原市司法局个人
2行政处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以贬 损他人、 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 支付介绍费等不正 当手段争 揽业务等 行为的处 罚【部门规章】《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17 年司法部令第 138 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  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  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  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 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 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  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  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  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 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  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  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 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 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  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 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 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 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 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 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固原市司法局个人
3行政处罚超越业务 范围或违 反业务收 费管理规 定擅自提 高收费标 准, 自立 名目乱收 费等行为 的处罚【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 年 司法部令 第138号改)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  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 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 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  争揽业务的;(五)伪造、 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  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 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 资产的;(九)聘用未获 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 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 违纪行为的;(十一)内 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 展业务的;(十二)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 的其他行为。
固原市司法局其他组织
4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拒绝 法律援助 机构的指 派,不安 排本所律 师办理法 律援助案 件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 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二)接受指派后, 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法律  援助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85 号)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 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 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固原市司法局其他组织
5行政处罚对律师无 正当理由 拒 绝 接 受、擅自 终止法律 援助案件 的、办理 法律援助 案件收取 财物等行 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 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 援助义务;( 二)擅自终 止提供法律援助;(三)收取受援人财务;(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政法规】《法律 援助条例》(2003 年国务 院令第 385 号)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 1 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 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 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 二)项违法行 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固原市司法局个人
6行政处罚对公证机 构及其公 证员采取 不正当手 段争揽公 证业务、 违反规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 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  害关系的公证的;(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固原市司法局其他组织
7行政处罚对公证机 构及其公 证员有私 自出具公 证书、为 不真实或 不合法的 事项出具 公证书等 行为的处 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 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 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 一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 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 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 专用物品的。(四)毁损、 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 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固原市司法局其他组织
8行政处罚律师同时 在两个以 上律师事 务所执业 等行为的 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 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  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的处罚:( 一 )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 )以不正当手段  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的。固原市司法局个人
9行政处罚律师私自 接 受 委 托、收取 费用,接 受委托人 财物或者 其他利益 等行为的 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 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 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 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 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 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 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 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固原市司法局个人
10行政处罚对违反规 定会见法 官、检察 官、仲裁 员以及其 他有关工 作人员, 或者以其 他不正当 方式影响 依法办理 案件等行 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 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  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  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 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 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 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 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 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 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 处罚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固原市司法局个人
11行政处罚对违反规 定接受委 托、收取 费用、违 反法定程 序办理变 更名称、 负责人、 章程、合 伙协议、 住所、合 伙人等重 大事项等 行为的处 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 年修正)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  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  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 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 、 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  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  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 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 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 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 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原市司法局个人
12行政处罚对受到处 罚后又发 生应当处 罚情形的 律师事务 所或律师 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 年修正) 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  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书。
固原市司法局个人
13行政处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业务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 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固原市司法局个人
14行政处罚对未取得 司法鉴定 人执业证 书,从事 司法鉴定 活动的处 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4 年)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自设立司法鉴 机构的, 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由设区的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固原市司法局个人
15行政处罚对司法鉴定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未通过继续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4 年)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 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设区的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 二)年度检验未通过继续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固原市司法局其他组织
16行政处罚对法律援 助机构及 其工作人 员从事有 偿法律服 务的处罚【法律】《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 一条第 一款第 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 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四)从事有偿法律 服务。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85 号)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 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 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 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 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 (2017 年)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 )向受援人索要、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 当利益的;(三)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的 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固原市司法局其他组织
17行政处罚对司法鉴 定人具有 同时在两 个以上司 法鉴定机 构执业、 超出登记 的执业类 别执业等 行为的处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 年司法部令第 96 号)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 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 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 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 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登记 的;(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固原市司法局个人
18行政处罚对司法鉴 定人依法 应当回避 而没有回 避,鉴定材料管理 不善致使 其毁损、 灭失无法 鉴定,不 履行保密 义务致使 委托人和 有关当【地方性法规】《宁夏回 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4 年)
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责 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 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吊销 执业证书:( 一)依法应 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二)对鉴定材料管理不善,致使其毁损、灭失无法鉴定的;(三)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受到损失的。
固原市司法局个人
19行政处罚对司法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处罚对司法鉴
定人作虚假鉴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 例》(2004 年)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由设区的 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处五 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对所 在司法鉴定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固原市司法局个人
20行政处罚内地律师 事务所未 经核准, 擅自聘用 香港法律 执业者、 澳门执业 律师担任 法律顾问 等的处罚 行政 处罚【部门规章】《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 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 年司法部令第 82 号)
第十七条  内地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 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 得超过 3 万元:( 一)未 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 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 担任法律顾问的;( 二 ) 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 法律服务活动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的;(三)对香港、澳门法 律顾问的违法行为负有管 理失察责任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固原市司法局个人
21行政处罚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执业等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 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 年司法部令第 82 号)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 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 一)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的;( 二 )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 构担任代表的; (三)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受聘的;(四)私自受理业务或者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五)办理内地法律事务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 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固原市司法局个人
22行政处罚对受援人以欺骗或
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获得法律援助的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三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受援人以欺 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三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受援人以欺 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固原市司法局个人
23行政处罚对冒用法律援助名
义提供法律服务并
谋取利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三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 定, 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 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 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罚款。
固原市司法局个人、其他组织
24行政检查对法律援 助工作的 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三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 部门指导、监督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 2017 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其所确定的法律援助 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固原市司法局法人
25行政给付法律援助【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 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 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 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 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 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 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 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 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 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固原市司法局个人
26行政给付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三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 援助补贴。
固原市司法局个人
27行政奖励对优秀  (先进) 人民调解 委员会及 优秀(先 进)调解 员的奖励【部门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 年司法部令第 15 号)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 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 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固原市司法局个人、其他组织
28行政奖励对事迹特 别突出的 法律服务 所和法律 服务工作者的奖励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 年司法部令第 137 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 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 年司法部令第 138 号)
第二十一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固原市司法局个人、其他组织
29行政奖励对法制宣 传工作表 彰、奖励【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05 年)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固原市司法局个人、其他组织
30行政奖励对法律援助工作行政奖励【地方性法规】《宁夏回 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7 年)
第七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 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固原市司法局个人、其他组织
31行政奖励对律师事 务所和律 师的表彰【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 年司法部令142 号修正)
第六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 年司法部令134 号修正)
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律师进行表彰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 组织对律师的表彰活动
固原市司法局个人、其他组织
32行政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优秀调解员的奖励和表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 年) 《人民调解法》(2011 年)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固原市司法局个人、其他组织
33行政奖励对审计机 关作出的 有关财政 收支的审 计决定进 行裁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 年修改) 第五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 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 为最终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71 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 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 达之日起 60  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 停止执行的;( 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 止执行的;(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 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 自接到提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规范性文件】《2019 年 固原市机构改革方案》二、( 一)3.(8)重新组建司法局。将市司法局的职责,市政府办公厅的相关法制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固原市司法局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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