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27/2021-00157 发文时间 2021-12-08
发布机构 固原市公安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单位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
单位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依据《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第8.1条款规定:申请非营业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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