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5/2022-00142 | 发文时间 | 2022-05-18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
固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政务服务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法律法规依据 | 需提供的材料 |
1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节第二:《道路运输证》配发程序:①《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③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④行驶证 原件及复印件;⑤车联照片2张;⑥检测报告单;⑦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⑧承运人责任险;⑨从业资格证 |
2 | 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或变更名称、地址等的备案 | 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五条: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二十五条: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八条: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①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表;②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⑤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⑥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⑦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⑧备案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书;⑨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⑩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于同一道路运输机构的,还应提交总公司所在地出具的《关于同理XX设立分公司的函》 |
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的备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均对法人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变更做了相关规定.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①《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备案登记表》;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④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⑤名称、地址变更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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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签注 | 无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并经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予以记载。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并将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纳入诚信考核的内容。 | 1、道路运输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的学习证明材料; 2、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3、申请表; |
4 | 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记录审核 | 无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教练员审核签字。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 驾驶培训教学日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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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资质备案 | 无 |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第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以接受道路运输企业组织并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为主。不具备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人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继续教育还包括以下形式: (一)经许可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 (二)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 (三)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 1、《申请表》; 2、提供相应的授课教师名册; 3、多媒体教学设备设施; 4、理论培训教学面积说明; 5、计算机设备 |
6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备案 | 无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 1、价格文件; 2、价格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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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 无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档案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并填写《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 | ①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原件; 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 ③ 《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
8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无 | 《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 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 200-2004)第八站级验收:一、二级车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 | 《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客运站站级 评定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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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从事省际等客运包车使用包车标志牌的备案 | 无 | 《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五十七条: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四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为从事省际包车客运提供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企业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10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备案 | 无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五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 ① 异地经营申请报告 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证照资料 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证明 ④ 经营证明与服务合同 ⑤ 停车场有关资料 ⑥ 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情况与已接入我市监控平台的证明 ⑦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资料 ⑧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从业人员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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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 | 无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章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 ①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表》; ② 《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③ 《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 ④ 《罐体检验报告》; ⑤ 《营运客车划类评级(复核)表》; ⑥ 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上查询车辆基本信息和实施卫星定位信息证明材料; ⑦ 罐式专用车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的证明; |
12 | 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发放 | 无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一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客运班线后,应当向道路客运经营者核发客运线路标志牌。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 ①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客运班线申请及审批相关材料; ② 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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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 无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产或进口高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并向社会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时,应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全国其 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该省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应当予以认可,不得重复进行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第七条 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核发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应当对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高级和中级客车的等级特别是一些关键的设施、设备进行核验,并要对在用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进行年度复核。 第九条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应当依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 第二十条 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车辆年度审验,对在用营运客车等级进行年度复核,对营运客车车内服务装备是否改动、是否有效及所贴统一标识是否与其等级相符进行核查,对于运输企业擅自变更配置或改装导致客车低于原定车型等级要求时,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以将其降低至相邻等级,并将复核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 | ① 新增( 更新)营运客车:提供《营运客车雷新华丰及登记评定(复核)表》; ② 年度审验营运客车:提供《宁夏回族自治区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复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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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监督考核 | 无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 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质量信誉初评表 |
15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 | 无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 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质量信誉初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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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 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 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质量信誉初评表 | |
17 | 货运经营者 质量信誉考核 |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信誉考核评价制度,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实行信誉档案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二条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质量信誉初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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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客运经营者 质量信誉考核 | 无 |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信誉考核评价制度,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实行信誉档案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二条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质量信誉初评表 |
19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运输、剧毒化学品运输驾驶员)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第六条 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 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② 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③ 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④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⑤ 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⑥ 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押运人员) | 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② 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③ 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④ 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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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 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②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③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④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⑤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⑥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
21 | 出租汽车经营 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经营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六条: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许可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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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城市公共汽客运 经营许可 | 无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三章第十五条: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 (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四)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和站场设施、运营资金;(二)有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三)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健全的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2、 符合条件的车辆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 线路运营方案; 4、 相关制度文本; 5、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复印件; |
23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认定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核发 |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六条 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 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2、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4、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申请道路客运、危货从业资格); 5、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申请道路危货从业资格); 6、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申请出租汽车从业资格)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核发 |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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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出租汽车驾驶员 从业资格注册 | 无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 1、《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2、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
25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的备案 | 无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1、平台备案申请报告; 2、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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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从事货运信息服务、货运代理、仓储理货、搬运装卸经营业务的备案 | 无 |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从事货运信息服务、货运代理、仓储理货、搬运装卸经营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1、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27 | 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许可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章第一节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经营许可。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购置教学车辆承诺书; 7、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8、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核、设施设备管理、教练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说明; 9、管理制度和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10、拟聘用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名册及身份、资格证明、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结业考核人员还应提交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1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2、可行性报告 |
固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政务服务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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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道路货运 经营许可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29 | 危险货物运输 经营许可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3、企业章程文本。 4、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 5、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6、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7、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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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放射性物品 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放射性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1、《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3、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 4、有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 5、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31 | 道路旅客运输 经营许可 | 道路客运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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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无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
33 | 从业资格考核员证申领 | 无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核员管理办法》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考核员队伍建设工作,具体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以下简称部职业资格中心)承担。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考核员队伍建设工作,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考核员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地区考核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本地区考核员培训、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发放考核员证书。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本地区获得考核员证书人员的有关信息报送部职业资格中心,纳入全国考核员数据库。 | 1、《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核员申请表》 2、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 3、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 4、拟担任应用能力考核员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和3年内无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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