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30/2023-00305 | 发文时间 | 2023-11-28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同意注销固原同德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批复 |
固原同德医院: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固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技术业务审核,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注销固原同德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31777134864040217A1002),注销后不得擅自开展医疗保健活动。
二、请你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妥善保管患者病历。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回我局。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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