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2/2024-00071 | 发文时间 | 2024-09-04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固地(G)〔2024〕-14号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
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固地(G)〔2024〕-1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固自然资发〔2024〕116号)收悉,2024年8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出让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批复如下:
一、出让宗地编号、权属情况
固地(G)〔2024〕-14号。
该宗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2024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4〕22号)批复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该地块所占地类为:耕地630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396平方米。
二、宗地位置、面积、出让条件
该宗地位于固原市原州区中河乡油坊村(开发区轻工业产业园)。四至:东至规划路,南至国有建设用地,西至国有建设用地,北至规划路;面积6702平方米,出让条件为“净地”。
三、规划用途及设计条件
按照《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2024>固经开规条字7号)的建设规划方案,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农副食品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为:容积率:≥1.1(该容积率为地上容积率,若有地下建筑也应计入容积率);建筑系数:≥40%;绿化率:≤20%;总建筑规模约:≥7372平方米(若有地下建筑也应计入建筑规模);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80万元/亩;建筑高度:≤30米;亩均产值:195万元/亩;亩均税收:1万元/亩。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四、土地出让年限、建设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节约集约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该宗地出让年限为:50年。
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2年建设完成。
五、出让宗地价格、竞买保证金、增价幅度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及土地评估结果,该宗地以每亩8.94万元出让,出让起始价为捌拾玖万捌仟伍佰元整(¥898500元),竞买保证金捌拾玖万捌仟伍佰元整(¥898500元),增价幅度伍万元整(¥50000元)及其整数倍。
成交价款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
六、出让方式
本方案报经固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然资源要素交易市场中心向社会公开出让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竞买,也可以联合申请竞买,联合申请竞买必须向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然资源要素交易市场提供联合竞买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受让人。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然资源要素交易市场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办法》规定组织出让。
七、成交确认
竞买人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然资源要素交易市场参加竞买,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网上交易结束后交易机构向竞得人发放成交通知书;竞得人在接收到成交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与固原市自然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出让价款缴纳方式。
八、其他事项
该宗地以“标准地”方式出让,“标准地”指标要求:容积率≥1.1;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80万元/亩;亩均产值195万元/亩;亩均税收1万元/亩。土地成交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与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产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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