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深化供水价格改革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第41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深化供水价格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促进全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引导居民和企业合理用水,提高节约用水意识,体现多用水、多负担。同时,理顺水价结构,简化水价分类,深化供水价格改革,降低投资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和对外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价商发〔2018〕16号)以及自治区“1+16”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制定依据
1.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
2.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
3.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82号)
4. 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价商发〔2018〕16号)
5.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总体方案》的通知(宁党办发〔2019〕89号)
二、基本原则
(一)水价调整要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的用水习惯。
(二)有利于规范供水价格,促使供水企业健全企业成本约束机制。
(三)有利于促进供水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企业实施科学化管理。
(四)依法依规依据,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三、改革的思路
统筹考虑全市水价调整工作,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幅度和调整节奏,综合平衡,统筹安排,按政府定价管理权限,分县逐步实施。
一是以县为单位,逐步推行城、乡同价,以原州区为试点,先行实施,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各县稳步推广实施。
二是简化水价分类,将现行的水价分类由5类调整为3类。
三是在保持居民水价稳定的基础上,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
四是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五是在合理降低水价的同时,支持供水企业健康发展,稳步推进形成全市城乡一体化供水格局。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简化水价分类。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文件关于简化水价分类的要求,本次水价调整改革将我市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生产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5类,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3类。其中,行政事业、工业生产和经营服务用水统一合并为非居民用水,执行同价。
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公用公益事业(包括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设施用水,福利院、敬老院用水),各类公办民办学校、幼儿园用水,慈善机构和残疾人福利企业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业企业和经营服务业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包括车辆冲洗业、洗浴、美发、桑拿、足浴、游泳、水上游乐、纯净水制造、酿酒制造、饮料制造等特种行业。
(二)居民生活自来水基本价格继续执行2.3元/吨,保持稳定。按照国家发改委、住房建设部《关于加快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实行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2013〕2676号)精神,对现行执行价格保持不变,为增强全民节水意识,继续实行阶梯水价。其中,第一阶梯(每月用水量12吨以下,含12吨)2.3元/吨,第二阶梯(每月用水量12吨至18吨,含18吨)3.45元/吨,第三阶梯(每月用水量18吨以上)6.9元/吨。
对福利院、养老院和各类学校、幼儿园用水基本价格执行2.3元/吨,不执行阶梯价格制度。
(三)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统一水价。将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生产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基本价格,分别由现行的每吨4.3元、4.7元、5.7元统一调整为3.8元,分别降价0.5元、0.9元、1.9元,降价幅度分别为11.6%、19.1%、33.3%,总体平均降幅21.3%。调整后,非居民用水执行新的水价标准。
对个别高质量发展企业由市政府研究给予优惠政策,水价执行3元/吨。
(四)对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按照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价商发〔2018〕16号)精神,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分档水量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82号)执行。加价标准: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部分加价0.5倍;超定额用水20%以上部分加价1倍。
非居民用水加价标准: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部分加价0.5倍,即执行:5.7元/吨;超定额用水20%以上部分加价1倍,即执行:7.6元/吨。
特种行业加价标准:均是高耗水用户,基本价格仍执行8.7元/吨不变;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部分加价0.5倍,即执行:13.05元/吨;超定额用水20%以上部分加价1倍,即执行:17.4元/吨。
(五)市区(含原州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城、乡一价。实行同城、同水源实行同价的原则,即:第一阶梯(每月用水量12吨以下,含12吨)2.3元/吨,第二阶梯(每月用水量12吨至18吨,含18吨)3.45元/吨,第三阶梯(每月用水量18吨以上)6.9元/吨。
(六)促进水资源综合利用。实行以水定城、以水定产,各类企业生产用水实行非居民用水价格,生活用水实行居民用水价格。政府实施的公益绿化使用中水执行2.3元/吨,使用自来水执行3元/吨。
六、水价改革中需同步推进的工作
(一)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加强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广隆德和彭阳县经验,加快实施黄河水调蓄、水库联蓄联调、“互联网+人饮”、雨水收集使用等工程,加大黄河水、中南部饮水、地下水及再生水联合优化配置,逐步关闭自备井,全面提升水资源保障能力和利用效率。
(二)稳步推进固原市水务一体化格局。在原州区城市供水及西吉县城乡供水已归属于宁夏六盘山水务公司管理的基础上,六盘山水务公司进一步按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控管理,提高服务保障能力,积极与彭阳县、泾源县、隆德县对接,按照成熟一县,移交一县的原则,逐步推进,力争实现全市同水、同源、同质、同管网、同服务的城乡一体化供水格局。
(三)积极争取宁夏水务投资集团按属地管理原则。将原州区北部黄铎堡、三营、头营、彭堡4乡镇48个行政村(含8个移民村)212个自然村,供水移交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管理,使该4乡农村居民能用上清洁安全的中南部安全饮水水源,实现全市供水由同一公司承担和管理。
(四)继续争取水源价格补贴。大力争取自治区政府对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工程的支持力度,争取继续落实工程水源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补贴,居民用水补贴额度1.75元/立方米保持不变,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按照5:5比例分摊,稳定城乡居民用水价格。
七、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要做好供水价格改革实施,做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工作,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超定额用水的核定和计费周期确定工作。
(二)推进成本监审公开。各县(区)在建立健全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同时,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的常态化监审,健全企业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配套措施。各县(区)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调高用水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居民水价阶梯制度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很有利的基础条件。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实效,及时回音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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