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00013/2017-71541 | 文号 | 固环罚字〔2017〕17号 | 生成日期 | 2017-12-29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固原市环保局 |
固原汉兵淀粉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 640400200010337
织机构代码证: 58537701-3
地址: 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田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白汉兵
我局于 2017 年 11月 6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6日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机械故障,部分废水和马铃薯流入河流,对张易河水质造成一定影响 。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询问笔录及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建行东海支行 户名: 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 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