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00013/2018-10323 | 文号 | 固环罚字【2018】03号 | 生成日期 | 2018-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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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 |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固环罚字 [2018] 03号
固原市殡葬管理所(固原市殡仪馆):
组织机构代码:455011188-7
地址: 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东关路北海子(官厅镇什里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宏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火化炉运行未配套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排放的废气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询问笔录及照片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
关权利,你馆于 2018年 2月24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市殡仪馆相关情况说明的函》(固民函[2018]11号),请求免除罚金,我局认为你馆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你公司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你馆于
2、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东海支行
户 名: 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