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00013/2018-10325 | 文号 | 固环罚字【2018】04号 | 生成日期 | 2018-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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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 |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固环罚字 [2018] 04号
宁夏红宝砼业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400MA760HQX7M
地 址: 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清河镇什里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陈晓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新建商品混凝土拌合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属未批先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17年12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固环罚告字[2017]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东海支行
户 名: 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