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固环罚字 [2018]20号
固原市原州区圣大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40403684246166H
地 址: 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甘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邱永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7月25日对你公司新建的固原市原州区刘姥姥农庄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建的固原市原州区刘姥姥农庄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固环罚告字[2018]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户 名: 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 3600014110000007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