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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640400013/2018-75993 |
文号 |
固环罚字[2018]16号 |
生成日期 |
2018-09-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固原市环保局 |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固环罚告字〔2018〕16号
固原家荣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3397979324A
地 址:固原市原州区黄铎堡镇黄铎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汤效明
我局于2018年7月11日对你厂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18年4月扩建用粘土制造砖瓦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我局拟对你厂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生产。
2、处以贰万壹仟陆佰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厂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王忠海、苏惠新 电 话: 0954-2688706
地 址: 固原市民生大厦713室 邮政编码: 756000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