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00013/2018-92622 | 文号 | 固环罚字【2018】22号 | 生成日期 | 2018-10-3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 |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固环罚字 [2018]22号
马志安:
身份证号码:6422221976031622112
住 址:宁夏海原县李旺镇红圈行政村第二自然村
我局于2018年10月12日对你承租的位于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深沟村一组村民王永虎的土地用于经营活动的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即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废机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类别为HW08)。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我局于 2018年10月24日以 固环罚告字[2018]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我局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贰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户 名: 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 3600014110000007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