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00013/2018-92638 | 文号 | 固环罚字 [2018]8号 | 生成日期 | 2018-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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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固原市环保局 |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固环罚字 [2018]8号
固原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证:45497022-0
地址:固原市原州区六盘山西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彦翠 职务: 法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中心迁建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中心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迁建项目已于2010年5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未验先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 2018年5月11日以 固环罚(听)告字[2018]7号告知你中心陈述申辩权,你中心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中心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贰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东海支行
户 名: 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