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00013/2018-92639 | 文号 | 固环罚字 [2018]7号 | 生成日期 | 2018-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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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固原市环保局 |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固环罚字 [2018]7号
宁夏青铜翼龙物资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40402MA75WQME4H
地址:固原市原州区清河镇东郊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邓吉辉 职务: 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年储1.1万吨沥青储存中转库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储1.1万吨沥青储存中转库建设项目,2016年5月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我局于 2018年5月2日以 固环罚(听)告字[2018]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伍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东海支行
户 名: 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