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00013/2018-92641 | 文号 | 固环罚字 [2018]17号 | 生成日期 | 2018-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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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固原市环保局 |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环罚字 [2018]17号
固原市万瑞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640400MA76EYH533
地 址:宁夏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赵烨
我局于2018年6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无环境影响评价及环评审批手续。
2、生产加工EPS保温板产生异味影响周围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按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户名: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3600014110000007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