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00013/2018-92642 | 文号 | 环罚字(2018)12号 | 生成日期 | 2018-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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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固原市环保局 |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18)12号
宁夏固原福宁广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40404200000013
地址;宁夏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轻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志伟
我局于2018年6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马铃薯产业区私自引进非马铃著产业(中药材加工)项目,而且直接向大营河挣放药材洗涤废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承及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东海支行
户名: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64001600400059112202
你公可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