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个人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环境保护 > 环境执法检查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环罚字【2019】04号)

索引号 640400013/2019-00036 文号 固环罚字【2019】04号 生成日期 2019-0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固原市原州区中龙润滑油经销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92640402MA76BKCKXQ  

地址:  固原市原州区西兰银汽车城34号楼14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 明  职务: 法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固原市原州区西兰银汽车城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销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销部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处置废旧机油(HW08)。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经销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我局于 2019年01月18日以 固环罚告字[2019]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户    名: 固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 3600014110000007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5日


附件下载:

中龙润滑油处罚决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