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00013/2019-00054 | 文号 | 固环罚字[2019]08号 | 生成日期 | 2019-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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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固环罚字 [2019]08号
固原六盘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40402MA75Y2M72L
地址:固原市原州区三里铺转盘路南边酒厂路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集榕 职务: 法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医院总投资额300万元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总投资额300万元建设项目于2010年12月建成并投入运营,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履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 2019年3月12日以 固环罚(听)告字[2019]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3月21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4月4日召开了听证会,听证合议认为对你院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罚款数额适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关闭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贰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户 名: 固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 3600014110000007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30日